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85194/2024-00509 公开信息来源 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文号 英发改字〔2024〕296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号)文件精神,清理取消英吉沙县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促进英吉沙县供暖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冬季热力稳定供应。

关于调整英吉沙县集中供热价格标准的通知

来源: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有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机构: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4日 10:04 点击数:

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文件精神,清理取消英吉沙县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促进英吉沙县供暖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冬季热力稳定供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8号令《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7等有关文件和政策要求,英吉沙县发展改革委对英吉沙县集中供热成本进行了测算,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英吉沙县实际,制定出《关于英吉沙县城市供热成本审核及调价方案》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座谈论证、征求书面意见、合法性审核、价格听证、影响分析评估等程序,经英吉沙县2024年第11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英吉沙县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供热价格适用范围

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是指城乡居民生活集中供热、学校生活集中供热、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热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其他非居民区域集中供热。

1.城乡居民生活集中供热。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不包括改装通过燃气壁挂采暖炉采暖的居民家庭住宅,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生活集中供热。不包括利用居民住宅、职工住宅、集体宿舍开办会所、餐饮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供热。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集中供热。是指学校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级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集中供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包括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包括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以教育部门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3.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热。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健等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育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养护、托管、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农村幸福大院、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等区域用热。以民政、卫健等部门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其他非居民区域集中供热。

非居民集中供热。除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集中供热的区域外,其余区域集中供热执行非居民供热价格。

二、集中供热价格

根据英吉沙县发展改革委开展成本监审结果,经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价方案如下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20/平方米调整为21/平方米涨幅5%

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22/平方米调整为23/平方米,涨幅4.5%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按照居民供热价格20/平方米执行。

(四)用户办理停暖手续前须向供热企业交纳应缴热费30%的费用作为热损费用后方可报停。历年已办理停暖手续当年仍要求停暖的,须重新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暖手续;否则,视为正常采暖。(维持不变)

(五)供暖时间每年的111-次年315日,共计135天。

三、相关要求

定期开展集中供热成本监审。供热企业应对经营区域内供热热量进行科学预判、合理布局供热管线、换热站建设,合理部署供热设施维护,依法签订各项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规范财务管理并做好年度审计。英吉沙县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每5年开展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如遇特殊情况,则视情况需求考虑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工作。供热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经营成本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严格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热行业收费政策。供热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热行业收费相关政策,明确供热服务范围,居民用户服务至居民入户阀门(含计量器具,不含入户阀门),非居民用户服务至分户阀门(不含分户阀门)。入户(分户)阀门前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入户阀门后供热设施设备由用户负责。除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外,入户(分户)阀门(含计量器具)前发生的维护、维修成本、供热设施更新改造成本等成本已纳入企业运营成本,不得向用户另行收费。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供热企业的各项延伸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如有调整,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变更情况。

不断提高供热企业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供热企业要加快供热设施计量改造进度,为下一步实施居民计量热价打好基础。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的入网、交费、维护维修等线上服务,及时发布价格、供热安全等重要信息。供热企业要加大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更新改造力度,及时更新改造已达使用年限的供热设施设备,将5%-10%主营业务收入投入于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新铺设管网建设中,积极推进城镇供热管网布局建设和英吉沙县城市化建设同步发展。

规范供热企业价格行为。供热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指导,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计量器具和供热质量的监管,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供热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做好明码标价组织指导查处违法违规收费、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执行统一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文件精神,原则上不区分热源制定不同的终端供热价格。英吉沙县供热企业统一按照本文件执行集中供热价格收费标准。

四、执行时间

本文自2024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供热企业自2024-2025年供热季起,相关供热收费按此标准执行。由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由英吉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英吉沙县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英吉沙县供热价格的通知英发改字〔2023258文件同时废止。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912日    



相关文件:

《关于调整英吉沙县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