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文件精神,“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2024年1月31日县住建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供暖收费标准的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发展改革委委托新疆新天元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依据《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7号)重新对英吉沙县集中供热成本进行审核,并于2024年8月10日上午11:30在英吉沙县人民政府五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集体讨论,县发展改革委积极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后,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向政府常务会议提交听证会情况报告及建议方案,经英吉沙县2024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正式发布。
二、起草文件依据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号)、《关于清理规范喀什地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喀发改价综〔2022〕94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明确分类供热价格适用范围、明确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提出供热服务相关要求、明确供热价格执行时间四个方面内容。现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分类供热价格适用范围。明确了城乡居民生活集中供热、学校生活集中供热、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热及国家、自治区、地区要求按照居民价格执行供热的其他区域集中供热等四类区域集中供热执行居民价格,其他区域执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第二部分明确调整集中供热价格。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20元/平方米调整为21元/平方米,涨幅5%;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22元/平方米调整为23元/平方米,涨幅4.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按照居民供热价格20元/平方米执行。用户办理停暖手续前须向供热企业交纳应缴热费30%的费用作为热损费用后方可报停。供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次年3月15日,共计135天。
第三部分提出供热服务相关要求。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和上级政策要求,向定价环节、供热企业服务范围、提升供热企业服务质量、规范价格行为监督管理、统一执行供热价格和要求提出5条政策要求。
第四部分明确供热价格执行时间。明确废止《关于延续英吉沙县供热价格的通知》(英发改字〔2023〕258号)文件,明确供热企业自2024-2025年供热季起按此标准执行收费。
四、供热价格负责解释部门
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供热服务标准负责解释部门
英吉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单位: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英吉沙县芒辛路123号县人民政府四楼
联系人:努仁* 联系方式::0998-363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