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实实在在帮群众解难,为群众增福祉,让群众享公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文件中“四、强化保障措施,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的人员类型、救助范围、困难程度和保障标准,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具体操作规程”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民规发〔2023〕3号)第七章46条规定“各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喀署办规〔2023〕2号)第九章44条规定“各县(市)根据本规程,结合临时救助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的人员类型、救助范围、困难程度和保障标准,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地区备案。”
二、调整情况
《实施细则》相关实施办法和规程进行完善,总体与上级政策要求基本一致,未做较大调整,根据本县实际作了细化,第三章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第十二条,根据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中规定做相应调整。第四章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确定,第十七条救助档次的确定,根据上级要求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结合英吉沙县实际情况进行分档救助。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工作职责、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和救助方式确定、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建档和系统管理、监督与保障和附则,共9章45条。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对制定依据、临时救助名词解释、临时救助原则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二章,工作职责。共八条,对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县纪检监察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三章,对象认定条件。共四条,对申请对象分类、“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困难救助”、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进行具体说明。
第四章,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确定。共五条,对急难型、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救助标准进行具体说明。
第五章,救助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共七条,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档案审核资料、申请对象临时救助受理方式、审核审批时限、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类型调查、审批权限及有关公示评议、临时救助次数等进行具体说明。
第六章,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共四条,对要临时救助发放方式、发放时限、临时救助专款专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监管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七章,临时救助建档和系统管理。共四条,对临时救助建档、档案整理和保管时限、救助对象信息系统录入。信息数据统计等进行具体说明。
第八章,监督与保障。共八条,对规范救助方式、严格救助程序与管理、强化资金保障、提升办事能力、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违规享受处理、社会力量参与等进行具体说明。
第九章,附则,共两条,对解释权、施行时间、有效期、原《英吉沙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英政发〔2019〕43号)文件废止等进行说明。
政策解读单位:英吉沙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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