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85194/2024-00242 公开信息来源 英吉沙县民政局
公开日期 文号 英政办规〔2024〕1 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结合英吉沙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英吉沙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来源:英吉沙县民政局 作者: 有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机构: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04日 18:1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和喀什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喀署办规〔20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英吉沙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突出救助时效,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县域内城乡救助体系工作协调机构建设,负责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民政部门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临时救助的核定、审批、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督促基层实施临时救助;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统计汇总、资金发放、规范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工作;信访及专项救助管理单位协调和联络工作。

第七条村(社区)工作职责。村(社区)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档案办理、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以及政策宣传和信访等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困难群众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查处临时救助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未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等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资金监督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会同民政部门制定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条审计部门工作职责。不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审计监督,加大违规发放和使用临时救助资金违规问题的监督力度,保障政策和资金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梳理汇总本领域专项救助工作政策清单,及时受理其他部门转介的救助事项,跟进开展专项救助,增强救助合力。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告知、引导、护送到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或县民政部门,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三章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第十二条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急难发生地)乡镇提出申请,经审核审批均可获得临时救助。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实行分类救助,具体如下:

一类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

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返贫监测户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四类对象:除一、二、三类对象以外,因突发意外事件(事故)及突发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英吉沙县户籍人口或外来流动人口在英吉沙县域内因突发意外事件(事故)及突发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

第十三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四)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不予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一)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二)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或持有可变现的股权期权、金融产品、虚拟货币,变现后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或偿还金融贷款、欠款等费用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五)人为闲置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或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七)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四章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标准的制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年度社会救助资金和本级财政投入情况,充分考虑急难事项对群生活必需支出影响情况,统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灾害等专项救助政策资源,制定县域内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相同类型的救助事项应当统一档次标准,并报喀什地区民政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救助对象档次确定。应当以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为基数,分析救助对象困难类型,以月为单位确定困难持续时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救助的要考虑实际受困人数,确定临时救助档次。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救助资金每次应当不低于城市低保月标准1倍,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

1.因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件(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1)因家庭成员突发意外或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救助;

2)因家庭成员突发意外或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含)以内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含)救助;

3)因家庭成员突发意外或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含)以内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含)救助;

4)因家庭成员突发意外或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2000元(含)以内的基本生活救助。

2.因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的英吉沙县户籍家庭,且伤亡人员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者,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经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唯一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且必须重建的英吉沙县户籍困难家庭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对房屋损坏较严重需进行维修的,给予2000元(含)以内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4.因遭遇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原则上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1.一个自然年度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具有英吉沙县户籍的家庭或个人,住院和门诊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自付合规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自付合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超过30000元部分发挥慈善捐助作用进行募捐资助;

二类救助对象: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给予不高于30%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类救助对象: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给予不高于25%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四类救助对象: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给予不高于20%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一个自然年度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分档救助如下:

一档:自付合规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60%,给予2000元救助;

二档:自付合规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60%-70%,给予3000元救助;

三档:自付合规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70%-80%,给予4000元救助;

四档:自付合规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80%,给予5000元救助。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转介至专项救助、慈善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

第十九条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对在重大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滞留当地的外地流动人口,由所在地给予以米、面、油、防疫物资等生活日用品为主的物资救助。

第二十条临时救助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章救助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申请受理。有以下方式:

(一)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并根据不同困难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对象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刚性支出(因病、因学)等证明材料;

(五)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书、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法律文书;

(六)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临时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

(七)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审核审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

适用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先行救助”,可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批权限。对救助金在10000元及以下的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于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的重大困难事项,由县民政部门报请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类型调查。急难型救助对象,核实已发生急难事项和影响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即可实施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后,按档次进行分类施救。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对象中已经被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二十六条公示公开。获得临时救助的人员或家庭信息,除短期流动人口外,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民委员会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公开的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临时救助次数。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确实情况特殊的,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第六章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依托一卡通发放平台,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代理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账户。县民政部门要按月制定临时救助金发放明细,与代理金融机构核对资金发放情况,协调处理发放过程中的纠纷问题,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发放时限。

(一)一般情况下,救助资金或者物资应当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二)紧急情况下。紧急情况下,救助资金应当在审批后24小时内发放完毕。

第三十条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批使用科目,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临时救助建档和系统管理

第三十二条临时救助档案原则上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一)审批类。县民政部门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审批表;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调查登记表、临时救助申请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信息;经办机构要求申请家庭或个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日常管理类。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汇总表;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资金发放表等。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临时救助模块所形成的电子数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确保其可用可读。

第三十四条救助对象信息系统录入。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实施的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录入自治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原则上要在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毕,当出现受疫情、灾情等影响需大范围、集中式救助的特殊情况时,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救助信息数据统计。县民政部门要准确对所辖区域内临时救助人次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月分类分档进行统计。冬春季取暖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价格临时补贴等专项救助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临时救助统计范围。

第八章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严格救助程序与管理。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核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救助对象精准、管理规范。

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进行说明、单独登记,并提请县民政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第三十八条强化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通过上级补助、本级财政投入、慈善捐赠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在优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等刚性资金的前提下,做好资金测算,增强救助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强化救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各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完善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制度,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办理时限和要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四十一条强化监督检查。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社会救助绩效评估的重点内容。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失职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应当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侵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普惠式发放临时救助等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将问题线索移交至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经调查核实后,由救助实施部门停止临时救助,追回救助对象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给予批评教育,在冒领的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该户其他社会救助申请。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英吉沙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英政发〔201943号)同时废止。


下载:《英吉沙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相关文件:

关于《英吉沙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英吉沙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