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双方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供水运行管护体系,切实提升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1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英吉沙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英吉沙县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各类供水设备设施运行管护、水源保护、供水保障、供水与用水等相关活动。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划定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或者供水单位应当设立界桩、围栏、公告牌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供水管线两侧各3米内禁止取土、排水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供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农村供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供水工程保护方案;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以及水污染事故处理等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巡查供水水源。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参照英吉沙县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三)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排污渠道;
(四)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供水单位在开展水源巡查时,应观察水源水质(颜色、水生物)有无异常,有无杂物等现象,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管理部门报告。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英吉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英政发〔202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