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巩固建设成果、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根据《退耕还林条例》《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英吉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完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规划,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工程建设。优先安排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二)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退不退耕,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乡(镇)政府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三)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土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四)坚持严格范围,稳步推进。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无灌溉水源保障耕地、难以改造的低产田等各地要形成详实数据和图件,并经地区自然资源、农业、林草、水利等部门确认,确保按照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实施。
(五)坚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健全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检查监督机制,鼓励和推广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终端,对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全过程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建设目标: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分步有序地将英吉沙县符合条件的应退可退愿退的严重沙化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无灌溉水源保障耕地、难以改造的低产田等实现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和工程检查验收。自治区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四到县,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相关政策,确保退耕还林还草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有序进行,保证工程面积实、质量优、兑现足、不反弹。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县直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六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县人民政府是本县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逐级落实目标和责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层层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责任书,各级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退耕还林还草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面引导,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环境意识。
第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培训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地对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第九条县发展改革、林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县发改部门:牵头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审定、年度计划任务申报及下达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协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界定退耕还林还草的地类、指定范围,将乡(镇)确定的退耕地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图斑。负责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包括年度计划的拟定、申报和分解建议;承担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和督促服务,按照要求承担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等工作,乡级自验合格后,林草部门对退耕还林还草开展县级验收,验收合格,申请发放资金,进行发放。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类属性的核对,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县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土地属性。林地不允许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已经实施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不可确定为退耕还林还草地块。
县水利部门:参与退耕还林还草相关工作,合理利用渠灌水、库灌水、洪水等保障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用水。落实好用水相关优惠政策。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监测与评价。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资金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宣传,按照程序推进落实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适时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各类反馈问题6个月内完成整改,退耕还林还草缺苗地块必须在次年春季全部补植补造完成,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完成。各乡(镇)对要发放补贴地块及时开展自验,申请县级复验,县级复验合格,乡(镇)申请资金发放。每年秋冬季和春季,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退耕户对缺苗地块进行补植补造,长期做好抚育管护工作,确保退耕还林苗木成活率达到80%以上,保存率达到65%以上。严禁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虚报冒领,确保惠民惠农补贴落到实处。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退耕还林还草合同范本,与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明确退耕还林范围、面积,树种、草种,质量要求,管护责任,补助标准和给付方式,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以及造林违约责任和合同履行期限等。
承包土地经营权已经流转的,需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流转受让方就有关权益和责任签订协议,再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流转受让方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
未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的,不得兑现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
第十一条各乡镇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落实地块,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退耕还林还草地块,如因故确需变更的,应提交县林草主管部门重新报请地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间作豆类等矮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牧场,实行多种经营。不得种植棉花、玉米等高秆作物。
第十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还草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应积极采用现有成熟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
第十四条新一轮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在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经济林根据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允许更新树种,但需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报地区林草主管部门退耕办审批后,资源林政部门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更新经济林树种手续。
第十五条方正仿宋_GBK">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还草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还草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县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要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村级退耕还林还草公示制度,对退耕还林还草者的退耕还林还草地点、面积、树种、验收结果以及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在乡村两级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政策兑现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杜绝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县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退耕还林还草效益监测工作,开展效益监测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每年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公布效益监测结果。
第十九条县乡村三级对退耕还林还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第二十条退耕还林还草建设项目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结合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3S技术)提升项目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造林质量和保存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乡两级负责在国家计划任务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开展乡镇自验和县级复验,县乡两级做好自治区在国家计划任务下达的第三年开展省级检查验收;县乡两级做好国务院在国家计划任务下达的第五年开展的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林草部门和乡(镇)检查验收时应重点对下列环节进行质量监控:(一)图、表、卡等资料收集、核对、查验与归档;(二)面积测量、确认和求算;(三)坡度、郁闭度、覆盖度、株数保存率调查;(四)各类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小班调查表填写;(五)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六)检查验收小班矢量数据库建设。
第二十三条林草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基层、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检查验收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受检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或影响检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检查验收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谁验收谁负责,谁验收谁签字,确保检查验收质量。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方法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退耕还林还草补贴下达到县财政,延长补助按年度下发。2015年、2016年实施的退耕还林项目每亩补助1500元,2017年-2020年实施的退耕还林项目每亩补贴1600元,退耕还林延长5年,每年每亩补贴100元。2015年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2016-2020年退耕还草补贴资金每亩1000元,退耕还草延长3年,补贴每年每亩100元。
第二十六条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造林苗木费。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经县级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一卡通兑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各级沉淀的退耕还林资金,按照自治区结余结转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林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主动接受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成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发改、财政、林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英吉沙县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201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