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3MA78CWM77G
住所(住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鲁英工业园区北区(E7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370829********0615
案件来源:专项执法检查,依据《关于开展建工建材、环境监测、碳排放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规范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新市监办认【2024】5号)。
调查经过:2024年7月25日英吉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和英吉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期间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测时存在减少、遗漏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通过抽查查阅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2年、2023年、2024年期间开展的机动车检测检验报告单,并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进行核对,发现该公司涉及5份检验报告单存在减少、遗漏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的违法行为,分别是: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653100240709011400101,车辆号牌号码(编号):新Q08668,低速货车,所有人:刘**,车辆类型:三轮汽车,品牌/型号:五星牌7YPJZ-14150PD1B,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日期:2024年07月09日,检验类别: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序号3检验项目14(货厢/罐体),序号5检验项目25(车身反光标识)的判定处均划“-”(表示不适用送检验车)。经查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表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序号3车辆特征参数检查项目中的货厢/罐体和序号5安全装置检查项目中的车身反光标识适用于三轮汽车。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653135240716011250303,号牌号码(编号):鲁H66S52,所有人:嘉祥县三合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A4,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日期:2024年07月16日,检验类别: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序号3检验项目11(悬架)的判定处均划“-”(表示不适用送检验车)。经查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表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序号3车辆特征参数检查项目中的悬架适用于货车。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653100240604011040101,号牌号码(编号):新Q51123大型汽车,所有人:英吉沙县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类型:中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少林牌SLG6603T4E,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检验日期:2024年06月04日,检验类别: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序号5检验项目24(行驶记录装置)检验项目28(应急锤)的判定处均划“-”(表示不适用送检验车)。经查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表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序号5车辆特征参数检查项目中的行驶记录装置和应急锤适用于其他类型载客汽车。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653100220309270930707,号牌号码(编号):新R21772大型汽车,所有人:和田顺达货运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栏板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L1311A4,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日期:2022年03月09日,检验类别: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序号5检验项目32(辅助制动装置)和检验项目35(紧急切断装置)的判定处均划“-”(表示不适用送检验车)。经查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表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序号5安全装置检查项目中的辅助制动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适用于货车。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653100220309274180303,号牌号码(编号):新QB697挂车,所有人:喀什鑫捷运供应链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楚源牌EHJ9400ZHX,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日期:2022年03月09日,检验类别: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序号3检验项目14(货厢/罐体),的判定处均划“-”(表示不适用送检验车)。经查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表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序号3车辆特征参数检查项目中的货厢/罐体适用于货车。
通过询问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委托负责人狄**和负责车辆外观检验员麦******尔(负责机动车鲁H66S52和机动车新Q08668的外观检验),其确认上述5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是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从2022年开始,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业务人员流动较大,新业务人员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不熟悉、不掌握,授权签字人没有履行其职责,没有及时发现,致使该公司自2022年到至今一直对部分车辆存在减少、遗漏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的违法行为。狄家祥同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委托书,委托负责人身份证等证据资料。
该案于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进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行为。2024年案件调查终结。
认定的事实经查,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2022年至今存在对部分车辆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工建材、环境监测、碳排放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规范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市监办认【2024】5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对狄家祥全权负责委托书,被委托人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确定行政相对人的身份。
3.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记录1份及图片2张。证明: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正常营业,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4.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出具的5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编号分别是:报告单编号:653100240709011400101(新Q08668),报告单编号653135240716011250303(鲁H66S52),报告单编号653100220309274180303(新QB697挂),报告单编号653100220309270930707(新R21772),报告单编号6531002406040110040101(新Q5112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表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复印件1份。证明: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出具的5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存在减少、遗漏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的行为。
5.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委托人狄家祥询问笔录1份。证明:1.上述存在问题的五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事实;2.2022年开始至今存在减少、遗漏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项目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是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事实
6.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关车辆外观检验员麦******尔(负责机动车鲁H66S52和机动车新Q08668的外观检验)询问笔录1份。证明:存在减少、遗漏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项目的机动车辆是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检验检测的事实,与证据4和证据5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系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认可,应当予以采信。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4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发送达了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喀英市监罚告【2024】6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至2024年9月2日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至案发未收到任何涉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信息,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而且案件办理过程中,态度端正,能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所在,积极主动进行改正,存在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英吉沙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处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英吉沙县农业银行(代收机构名称:英吉沙县农业银行,地址:英吉沙县新市路,账号:506201040002142)。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