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英吉沙县百惠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3MA78D0RD6P
住所(住址):英吉沙县政府家属院一号楼一单元1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身份证件号码:430321********1615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6月27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平台消费者投诉,投诉单编号:1653123002024062519014916,投诉人称于2024年6月24日在英吉沙县百惠超市购买的甜薄脆饼干(红枣味)已过期,生产日期:2023年6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当日,执法人员到达英吉沙县百惠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核实情况。经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食品货柜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牛肉拉面清汤味(净含量:156克,生产日期20230814,保质期10个月,数量:10碗)、果粒夹层发酵饼干(净含量:240克,生产日期20230821,保质期10个月,数量:4包)、冰皮绿豆酥(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20240107,保质期150天,数量:4包)、兰州牛肉面(净含量:205克,生产日期20230301,保质期9个月,数量:1碗)、流心空气糖(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30821,保质期9个月,数量:4包)、卷心酥(净含量:105克,生产日期20230414,保质期12个月,数量:1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投诉人反映的同款商品甜薄脆饼干(芝麻味),生产日期20231108,保质期12个月,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过期食品甜薄脆饼干(红枣味)产品。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平台查询到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被消费者举报经营的鸡腿、酸奶超过保质期,2022年7月5日被消费者投诉腌制鸡腿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4年7月3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李**进行了询问调查,委托代理人李**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英吉沙县百惠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7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英吉沙县百惠超市经营的食品果粒夹层发酵饼干购进10包,销售价格10元/包;卷心酥购进10包,销售价格7元/包;冰皮绿豆酥购进10包,销售价格7元/包;牛肉拉面清汤味购进12碗,销售价格8元/碗;流心空气糖购进6包,销售价格6元/包;兰州牛肉面购进12碗,销售价格12元/碗,货值金额共计516元。全国12315投诉单显示投诉者于2024年6月25日在该超市消费10元,其中购买的甜薄脆饼售价7元/包,其超市结算扫码系统录入产品信息不完整,无法查询售出商品信息,无法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6种食品售出时否超过保质期,故违法所得为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份、举报单1份,2024年6月25日的投诉单编号:1653123002024062519014916,2022年7月5日的投诉单编号:1653123002022070571859151,2022年7月4日的举报单编号:1653123002022070484682155;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两年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投诉举报的事实。
2.英吉沙县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李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全国12315平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653123002024062519014916)附件购物微信结算截图1张、实物图片2张,证明英吉沙县百惠超市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甜薄脆饼干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图片2张、实物图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涉案6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时间、地点均认可。
6.委托代理人李洁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5张,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商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食品采购台账记录复印件3张,整改报告1份,整改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来源合法,积极落实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均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无异议。
2024年7月29日,本局向委托代理人李**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喀英市监罚告〔2024〕5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委托代理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你超市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英吉沙县百惠超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英吉沙县百惠超市于2022年7月4日、2022年7月5日、2024年6月25日在两年内被投诉举报3次,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新市监规【2023】5号)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清单序号34的规定。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提交整改报告,存在积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情节。秉持处罚不是目的,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英吉沙县百惠超市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英吉沙县百惠超市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你超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种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7元(柒元整);
3.处500元罚款(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英吉沙县农业银行,地址:英吉沙县新市路,账号:50620104000214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