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123MA79HLW44B
住所(住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克孜勒路(兵团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麦******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123********1120
联系电话:181*****800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克孜勒路(兵团35号)
2024年7月25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克孜勒路(兵团35号)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麦******敏在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后开始检查。
该店分内外两间,正门进入第一间为美容美发间,左右两边均有椅子和镜子,进门对面墙上挂有牌匾,上面维汉文写着“寂静美容美发”字样,牌匾旁有过道通向内间。内间为养生服务间,进入对面为两张床,左边靠墙摆放有货架,执法人员在左手边最里面货架从上往下第三行发现景红达染发膏,外包装上印有生产企业: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184,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铝管标识等字样。经打开包装检查,发现有56盒产品铝管标识日期为20240330,经核对确认该56盒染发膏已超过保质期。
该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形成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检查该化妆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化妆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材料。执法人员在现场拍了4张照片和现场检查视频用于固定证据,并提取了该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涉案化妆品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复印件,当事人在所有证据上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为制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散,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给当事人送达《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喀英市监强制〔2024〕60号),对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发现的过期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30天。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该店发现的涉案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年8月15日从本县杰则比达尔美容美发批发店以单价5元的价格购买了75盒,进货以后到今年1月份当事人总共用完19盒。今年1月当事人新进货一批该牌子的染发膏后,上述染发膏剩余的56盒留着给店里的学徒培训时使用,未给顾客使用。由于今年3月份后当事人因临产回家休息没能照顾店里生意,重新经营后未及时盘点和清理过期的化妆品导致问题发生,故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发现的涉案化妆品货值为56*5=28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进货票据一张、供货商资质材料2份、产品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化妆品来源合法及该美容美发店是涉案化妆品的经营单位的事实。
3.执法人员记录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来源、检查情况及该美容美发店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检查图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和收集证据合法;
5.对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负责人麦******敏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书写的情况说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实事、时间、地点的认可;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均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无异议。
2024年8月7日,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书,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对其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是发现问题之后当事人能够深刻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虽然存在潜在危害,但未造成后果;二是当事人是第一次经营美容美发店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此次为初次违法。发现问题后当事人对店内所有化妆品进行盘点清理,并提交书面保证书承诺下次不再发生类似问题。;三是该店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店铺租金尚未交清且欠银行贷款,若缴纳高额罚金将无法保障正常经营,经复核,酌情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2024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喀英市监罚告【2024】6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将过期化妆品同未过期的化妆品混放在货架上且未单独标示区分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我局执法人员在前期检查和会议培训中多次强调化妆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但在该美容美发店仍发现过期化妆品,应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示惩戒。但发现问题之后该美容美发店能够深刻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调查涉案产品来源合法、货值金额较小,其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所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况,决定减轻处罚。
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药监规〔2024〕4号)》(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过期化妆品(景红达染发膏56盒);
2、并处以1000元罚款(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英吉沙县农业银行,地址:英吉沙县新市路,账号:50620104000214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