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自治清单、协助
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不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
事项清单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要求,依法厘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定位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党和政府最基层的管理服务单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并依照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其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定位,切实减轻村(居)委会行政负担,增强自治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过去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延伸的思维,改变通过行政命令干预村(居)委会的做法,充分尊重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组织依法自治权利,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居)协助、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治理机制。
二、促进依法自治事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完善党领导下的自治机制,对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自治清单”,见附件1),依法组织群众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实践,发挥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指导方式,加强组织协调,加大保障力度,落实帮扶政策和措施,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
三、规范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事项。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协助清单”,见附件2)的工作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协助政府工作清单”的工作事项,其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主体可自行完成相关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购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的事项,购买服务主体应当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协议。开展的工作事项严格按协议约定进行,对工作的满意度和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不再以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工作评价。未购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的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完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严禁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生产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四、规范证明事项
对纳入“不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第一批,见附件3),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五、健全准入报送机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需新增、调整或取消的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与上级行业指导部门协商并向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报地区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未经批准,各县市及相关部门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六、严格责任落实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凡由职能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自行承担的拟采用购买服务的事项,要明确由谁购买、向谁购买以及购买服务内容、支付方式,用合同约定实施,确保“自治清单”“协助清单”“不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顺利施行。
附件: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清单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清单
3.不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自治事项 |
自治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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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或推选产生村(居)民 自治组织 |
1、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2、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 3、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4、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5、组织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议事会、 村(居)民小组长。 6、以户或者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村(居)民代表。 |
2 |
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居 民公约 |
1、以自然村、居住小区或者村(居)民小组等为单位召开村(居)民或者户主会议,广泛听取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孝老爱亲、邻里和睦、移风易俗、环境保护、爱路护路、森林防火等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广泛公示。 2、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公开检讨等方式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在集体经济的入股资格、日常管理、收益分配上予以适当罚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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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健全和落实村 (居)议事协 商决策制度 |
1、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 2、对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村(社区)“两委”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 3、法律政策规定必须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 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
序号 |
类别 |
自治事项 |
自治内容 |
4 |
自 我 管 理 类 |
依法管理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 |
1、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2、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3、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督促承包人履行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组织引导承包人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4、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社区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
5 |
加强和规范村 (居)财务管理 |
1、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开设村(居)银行帐户,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强化内部监控。 2、在推进村(居)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尊重群众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保障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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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督促社区物业自治管理 |
1、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2、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3、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4、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征地拆迁和异地扶贫安置区健全物业管理自治组织,广泛开展业主自治。 5、有条件的地方应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探索在农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物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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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引导村(居) 民保护和改 善生态环境 |
1、组织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2、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深入开展村(居)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垃圾治理,引导村(居)民搞好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卫生。 4、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入户评比活动,发动志愿者义务进行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垃圾清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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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调解民间纠纷 |
1、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群众心理疏导服务。 2、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3、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序号 |
类别 |
自治事项 |
自治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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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 我 管 理 类 |
组织村(居) 民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自救互救 |
组织村(居)民搞好辖区内森林防火、消防安全、防汛抗旱、防溺水、防地质灾害、防事故灾难等日常巡查和隐患报告,紧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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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理村(居) 务档案 |
1、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 2、对村(居)民自治、生产经营、生活服务、民生保障、脱贫攻坚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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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自 我 教 育 类 |
宣传宪法、法 律、法规、政 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宪法》、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其他与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大力开展各类法治创建实践活动,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切实提升村(居)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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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1、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育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引导村(居)民自觉抵制封建 迷信和黄、赌、毒等落后现象。 2、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倡导移风易俗,革除婚丧嫁娶中的陈规陋习,深化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弘扬文明新风。 3、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男女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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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文 体活动 |
1、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科普知识,在农村重点开展移风易俗、保护环境和资源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在城市重点开展保护环 境、睦邻友善、健康生活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 2、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结合社区特点,发动和引导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结合农村、农民的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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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自 我 服 务 类 |
建设和管护 村(居)公 益设施 |
1、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争取政府资金补助、发动社会力量捐赠等方式,建设村(居)民普遍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村组道路、文化体育等公益设施。 2、对所属公益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做好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对其他公益设施,落实监督责任,及时劝阻和报告破坏公益设施的行为。 3、管好用好村(居)综合服务设施,提高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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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发展村(居) 集体经济, 加强生产服 务、协调 |
1、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促进外出就业、返乡创业、合作兴业。 2、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家庭农(林)场、扶贫车间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务。 3、对本村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进行统筹协调。 4、组织农民预防和治理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现外来物种入侵的,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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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自治事项 |
自治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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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自我服务类 |
支持服务性、 公益性、互助 性组织开展社区服务 |
1、引导村(居)民成立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老年协会、志愿者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 2、鼓励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活动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3、争取多方力量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的扶持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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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组织开展关爱帮扶活动 |
1、督促村(居)民落实老年人赡养、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对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未成年人,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组织开展经常性地巡查走访,及时掌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贫困户、重病重残等群体和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有关情况,发现并报告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并及时劝阻、制止或提供临时庇护。 3、组织村(居)干部、党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带头联系帮扶,链接志愿服务资源,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贫困户、重病重残等群体和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退役军人等群体提供关爱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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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反映村(居) 民的意见、要 求和提出建议 |
定期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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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自 我 监 督 类 |
开展村(居) 民主评议 |
1、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乡镇统一组织,村(居) 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 议的形式,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或者村(居)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协助政府办理本村(居)公共事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2、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不得继续参与村(社区)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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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开展村(居) 务公开和监督 |
1、通过村(居)务公开栏、会议、宣传单、广播、微信群等形式公开村(居)事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支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重点围绕村(居)务决策和公开、集体“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 推动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社区)决定的重大事项 落实。 3、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居)民群众对村(居)务工作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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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政府工作事项 |
协助内容 |
1 |
政治(组织)类 |
村民委员会的设 立、撤销、范围 调整的审核工作 |
根据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提议,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范围调整,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将讨论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
2 |
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居民 公约的备案工作 |
1、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2、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依程序按要求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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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 济 类 |
村庄规划和乡 道、村道规划 的编制工作 |
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和乡道、村道规划进行讨论,将讨论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
4 |
村民住房建设的 审批工作 |
1、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2、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 3、对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查。未设立村民小组的,由村级组织申请,公示无异议后并出具意见。 4、对审查通过的村民建房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5、在村民办理完建设审批手续后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 6、在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收集建房资料,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7、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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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村集体土地上乡 镇企业、乡村公 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审查工作 |
在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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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承包农村土 地的审批工作 |
1、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2、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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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
1、收集和反映对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2、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按规定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3、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4、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
序号 |
类别 |
政府工作事项 |
协助内容 |
8 |
经 济 类 |
基本农田保护和 土地整理工作 |
1、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2、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协助制止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3、协助制定土地整理方案,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案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 |
9 |
农业技术推广和 动物防疫工作 |
1、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络,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协助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引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4、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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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普查调查统计工作 |
1、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内人口普查、 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工作。 2、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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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 化 类 |
公共文化服务与 全民健身工作 |
1、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2、协助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辖区内的居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
12 |
社 会 类 |
乡村振兴工作 |
针对喀什地区监测对象识别、纳入监测对象、制定帮扶措施及消除风险等开展工作 |
13 |
社会救助工作 |
1、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 2、协助提出救助申请。 3、协助开展调查审核。 4、协助组织群众评议。 5、协助进行抽查复核。 6、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 7、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 8、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9、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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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社会福利工作 |
1、协助做好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的申请、审核、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 2、协助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 3、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基本殡葬服务与殡葬管理工作。 |
序号 |
类别 |
政府工作事项 |
协助内容 |
15 |
社 会 类 |
老年人权益 保障工作 |
1、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2、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3、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4、对互助式养老给予指导和帮助,协助落实对互助式养老的扶持措施。 |
16 |
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 |
1、协助做好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及时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做好劝学工作。 2、协助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3、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4、协助做好村(社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设,协助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5、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协助开展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6、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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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妇女权益 保障工作 |
1、协助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台账。 2、协助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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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服务与就业 促进工作 |
1、协助做好有关人力资源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2、配合做好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3、配合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4、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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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口与计划生育 服务工作 |
1、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2、协助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3、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4、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工作。 5、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6、受委托开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
序号 |
类别 |
政府工作事项 |
协助内容 |
20 |
社 会 类 |
传染病防治工作 |
1、协助开展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2、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疫苗,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3、协助保护在有钉螺地带设立的警示标志。 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
21 |
精神卫生工作 |
1、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2、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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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宗教事务 管理工作 |
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配合行政机关做好宗教事务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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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物业管理的 指导监督工作 |
1、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2、协助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3、对应急管理的物业项目组织提供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 4、参与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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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社会治安 管理工作 |
1、落实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开展平安建设。 2、协助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接收出租人与承租人相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3、协助做好本区域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4、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5、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6、协助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根据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本区域内有极端主义倾向和仇恨社会、报复社会倾向的人员进行摸底排查,采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矛盾调解、困难 帮扶等帮教措施,在摸底排查和帮教中发现重要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7、协助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工作,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人群,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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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社区戒毒、康复、 矫正、安置帮教 工作 |
1、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用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2、协助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3、协助做好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4、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时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参与对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 6、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
序号 |
类别 |
政府工作事项 |
协助内容 |
26 |
社 会 类 |
安全生产工作 |
1、协助加强生产安全、消防和森林防火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居)民安全意识。 2、对所在区域内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3、协助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
27 |
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 |
1、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3、协助做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传递,灾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4、加强灾害险情的经常性排查,消除隐患,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5、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及时采取广播、鸣锣、逐户通知等措施报警,动员受到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情况紧急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6、协助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相关工作。 7、向社会公开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8、协助做好遇难人员亲属慰藉、帮扶等相关工作。 9、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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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兵役相关工作 |
1、组织对村(居)民开展国防教育。 2、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 3、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为参加军事训练人员提供条件。 4、代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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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生 态 类 |
水土保持和饮用 水水源保护工作 |
1、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和破坏水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2、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3、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4、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 |
30 |
环境污染 防治工作 |
1、参与环境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和知识普及。 2、协助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3、协助做好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责任落实工作。 4、发现环境污染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报告。 |
附件3
不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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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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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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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4 |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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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