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英吉沙县工业标准化厂房的招商运营和企业入驻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产业集群,依据《喀什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实施主体
英吉沙县工业园区、喀什经济开发区英吉沙产业园、喀什绿色建材产业园、乡镇小微产业园、卫星工厂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应通路、通水、通电,产权明晰无争议。
二、支持范围
(1)本政策适用于英吉沙县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项目,且投资领域符合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包括劳动密集型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产业等。
(2)本政策适用于喀什经济开发区英吉沙产业园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项目,且投资领域、投资强度等符合喀什经济开发区相关要求。
(3)本政策不适用于各类财政性投资、公益性项目,房地产、风光水火电项目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等。
三、优惠条件及标准
(1)英吉沙县域内厂房租赁价格: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出租价为2元/月/m²(即24元/年/m²)。
(2)喀什经济开发区英吉沙产业园标准厂房(仓库)租金按照第一层5元/月/㎡、第二层4元/月/㎡、第三、第四层3元/月/㎡收取,并鼓励企业整栋租赁厂房,整栋租赁厂房租金按照4元/月/㎡收取。
1.设备投资(设备投资主要指生产设备的投资,建设/购置厂房和租赁厂房不作为设备投资,下同)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解决稳定就业(稳定就业指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下同)500人以上的,租赁费用:前三年无租金使用、后三年租金减半。
2.设备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或者长期稳定解决就业300人—500人的,租赁费用:前二年无租金使用、后二年租金减半。
3.设备投资低于1000万元或者长期稳定解决就业300人以下的,租赁费用:第一年无租金使用、第二年租金减半。
4.无租金使用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费、水费、物业费、暖气费等由企业自行承担;无租金使用期满后按租赁费标准收费,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商议。协商不成的,按照该地段市场价确定收取租赁费用。
5.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可重复享受租赁优惠。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市场经济原则,不违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优质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上市企业;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的企业;科技含量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填补国际国内空白的重大技术创新类项目的企业;其他对全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项目的企业。)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6.无租金使用期间,若一次性回购,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50%;若无租金使用期结束后第1年一次性回购的,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40%;若无租金使用期结束后第2年一次性回购的,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30%;若无租金使用期结束后第3年一次性回购的,按当年政府实际建设成本优惠20%。
7.英吉沙县域内企业投资成本,水、电、暖、通讯、物业费等按照英吉沙县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8.喀什经济开发区英吉沙产业园企业投资成本,水、电、暖、通讯、物业费等按照喀什市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9.喀什经济开发区英吉沙产业园标准厂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先交后免或先交后减。
10.以上所涉优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正常生产运营达到7年的,按照标准全额补缴租赁费或以设备抵扣。
11.优惠期内如果上级调整政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四、相关要求
(1)出租方必须按照“谁投资谁承担,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租赁双方应落实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影响等主体责任。
(2)承租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服从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真实填报各类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
(3)承租企业必须在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合同)后6个月内投产,2年内达产;2年后未达效且在整改期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企业,按照标准全额补缴租赁费或以设备抵扣,同时建议根据投资合同(协议)无条件迁出,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附则
(1)本优惠政策由英吉沙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2)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