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专列、包(专)机资金补贴
1.援建新疆喀什四省市企业组织的旅游者以旅游包(专)机形式来喀什旅游5天4夜(含)以上且每航班旅游团组达到100人(含)以上的,以火车专列形式来喀什地区旅游3天2夜(含)以上且每车次旅游团组达到400人(含)以上的,在喀什每停留24小时(含住宿一晚)补贴200元/人。
2.非援建新疆喀什四省市企业组织的旅游者(含入境游和疆内游),以旅游包(专)机形式来喀什旅游、每航班旅游团组达到100人(含)以上的,或以火车专列形式来喀什地区旅游、每车次旅游团组达到400人(含)以上的,均以2天1夜为基准,每多停留24小时(含住宿一晚)补贴200元/人。
3.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包(专)机(专列300人(含)以上、包机100人(含)以上)团队来喀什,专列、包(专)机游客在喀什停留24小时、住宿喀什地区星级酒店并游览喀什地区一个5A级景区、2个3A级(含)以上景区的旅游企业,按人数每人补贴100元。
4.组织承接喀什地区以外的大型会议或活动的企业,活动人数100人(含)以上、在喀什停留2天1夜(24小时以上)的,依据举办会议或活动企业与旅行社签订的服务协议、参加会议或活动人员名单、住宿发票(或复印件),按人数每人每夜补贴50元。
5.对向喀什输送游客的组团社(喀什地区以外)组织游客来喀什旅游,年度累计达到3000人(含)以上的,停留2天(含住宿1晚),按人数每人补贴100元;年度累计1000人(含)以上的,按人数每人补贴50元。
6.在喀什地区注册成立的旅行社接待地区以外的游客,年底按游客接待量进行奖励。设一等奖1名(奖励9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6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万元);共计奖励金30万元(人数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为准)。
二、航线专项补贴
(一)客运补贴标准
1.新开国内直飞航线。航程在4500公里(含)以内的,第一年每航班补贴4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第二年每航班补贴2万元;航程在4500公里以外的,第一年每航班补贴6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3万元;
2.新开疆内直飞航线。第一年每航班补贴1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0.5万元;
3.新开疆内环飞航线。对新开辟起点、终点均为喀什机场的疆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第一年每航线(一个环飞航线)补贴3万元,第二年每航线(一个环飞航线)补贴1.5万元;
4.新开国际直飞航线。第一年每航班补贴6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3万元;
5.过夜航班。在喀什机场过夜的航空公司每年补贴200万元。过夜航班期限最少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以补贴;
6.鼓励新开辟航线的航空公司参与喀什航空食品等民航产业建设,后期通过与航空公司协商,可通过航空食品等多种方式进行实物补贴;
7.开辟航线的航空公司要通过各种航空媒介,对喀什地区旅游资源进行宣传推介;
8.本办法规定的客运补贴标准,第一年按补贴标准执行补贴,第二年按补贴标准减半执行补贴。第二年起,在补贴标准减半执行的基础上区分旺季和淡季,淡季按补贴标准100%执行,旺季按补贴标准60%执行;客运航线客座率按照月度计算,超过60%以上达到正常营运标准本月不再计算补贴。
(二)货运补贴标准
鼓励快递企业和运输企业使用航空方式运输货物,对开通由喀什直达目的地往返的国际全货机航空货物运输企业补贴。新开定期、不定期航线使用全货机全年飞行业载50吨(含50吨)以上的航班每起降一次补贴15万元,50吨以下的航班每起降一次补贴10万元。
(三)其他补贴。对于符合喀什航空发展需求,且能够带来积极促进作用但尚未列入以上补贴范围的其它客货运航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签订协议。
(四)起降费减免。对新开或新增国际、国内重点航线和疆内环飞航线、货运包机的航空公司,喀什机场起降费第一年全部减免,第二年减免50%。
三、建立地县(市)两级旅游发展资金
喀什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200万元,县(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提升景区景点等级。荣获国家AAAAA级景区景点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荣获国家AAAA级景区景点称号的,奖励50万元;荣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景区,奖励30万元。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旅游专列、包(专)机资金补贴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喀署办发〔2019〕110号)、《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培育航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19〕123号)、《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地区旅游“送客进喀”工作会议纪要》(喀署办阅〔2018〕24号)、《喀什地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