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吉沙县大工业电价
新疆电网大工业电度电价(平段):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各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基本电费最大需量33元/千瓦·月,容量26元/千伏安·月。取消铁合金、点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
二、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政策
2021年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执行。大用户(年用电量南疆地区为3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接入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可自行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中小用户仅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后参与市场化交易。电价按照输配电价+交易电价+基本电费(基本电费仅限于大工业用户)执行。大工业用户输配电价:1-10千伏0.1305元,35-110千伏0.1223元,110-220千伏0.1105元,220千伏及以上0.0938元;交易电价:实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33元/千瓦·月,按变压器容量26元/千瓦·月。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220伏至380伏0.1737元,1-10千伏0.1707元,35-110千伏0.1667元。交易电价:实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
三、基本电费减免及扶持政策
1.扩展《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明确销售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新发改委能价{2012}904号)执行范围,全年用电不超过6个月的番茄加工、鲜果品加工、供暖(含新型采暖)生产用电;全年用电不超过3个月的轧花企业生产用电。暂按其实际生产期缴纳基本电费,暂停期间暂不收基本电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和季节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基本电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935号)
2.对部分环保行业用电电价支持政策:我区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至2025年底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部分环保行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7号)
3.对部分环保行业用电电价支持政策:现行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容量电费政策延长至2025年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部分环保行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7号)
四、明确农业生产用电政策价格政策
1.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客户执行农业电价:①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小麦、稻谷、高粱等谷物的净化、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烘干用电;②蔬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③林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林果(包括红枣、核桃、沙棘、枸杞、杏、梅等)的清洗、剥皮、分类和初烤烘干用电;④纤维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烘干用电;⑤药品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烘干用电;⑥大批包装用电,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用电。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合理调整我区电价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3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新发改函【2019】16号)
2.养殖业用电户执行农业电价:①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②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关于进一步明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养殖业用电范围的通知》(新发改函【2019】58号)
3.农村建设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电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为农产品提供保鲜和仓储服务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的客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村建设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