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规范惠民殡葬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英吉沙县惠民殡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贵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公示期内,对资金管理办法条款有异议的,请及时与英吉沙县财政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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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英吉沙县惠民殡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英吉沙县财政局
2025年3月20日
附件:
英吉沙县惠民殡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惠民政策,规范英吉沙县惠民殡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殡葬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对资金申报进行审核,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民政部门负责惠民殡葬资金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范的惠民殡葬资金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中央、自治区、地州(市)下达的惠民殡葬专项资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
(二)县级补助资金:地县财政在能力范围内年初预算安排的惠民殡葬资金。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惠民殡葬资金适用范围:
(一)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资金用于:困难群众家庭丧葬期间产生的费用,鉴于家庭困难给于一些补助。
(二)殡葬领域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殡仪馆新建、改(扩)建、修缮及殡葬设施设备购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其他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和殡葬事业项目。
第五条惠民殡葬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县民政部门要结合政策要求,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项目前期实施方案、项目公告公示、年度困难群众人数需求、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确保摸清全年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人员底数,并年初报县财政部门进行预算申报。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县民政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惠民殡葬资金编制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八条惠民殡葬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若遇到标准调整或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资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财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财政部门方可追加预算,不足部分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县民政部门根据惠民殡葬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明确支出事项、项目公告公示、绩效目标等,确保支出重点。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各项资金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由民政部门按照前期项目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拨付申请,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合同、采购合同、项目执行进度表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拨付资金,严禁项目资金出现超进度、跨年度等情况。
(二)补助类资金:困难群众补助资金严格按照“一卡通”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一卡通”打卡发放,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各项困难群众补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人员要签字确认,严把源头关,真正做到“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并做好网络信息安全防护,避免受补助人员个人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县财政部门收到县民政部门报送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拨付资金,必要时,可采取抽查等手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民政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处置分配多拨的资金。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国库,其结转时间应该按照初次安排时间起计算。
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要强化绩效管理,在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时要与项目绩效目标同步。县民政部门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绩效目标,并按规定报财政部门绩效管理股室进行审核,做到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双监督”,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以及加强和改进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杜绝资金滞拨、挤占、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英吉沙县财政局、英吉沙县民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202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