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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12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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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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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喀什地区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 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2 13:12    来源: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网站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325号)、自治区法、检、公、司、信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公通【20152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地区信访局拟定《喀什地区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现将全文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2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地区信访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2831501(传真)

电子邮箱:ksdqxfj@163.com

联系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380号(喀什地区信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844000

喀什地区信访局

2022年1212

《喀什地区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325号)、自治区法、检、公、司、信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公通【20152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人民群众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滋事扰序,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推选代表,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五)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方式信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十)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以信访为名,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

(十三)以信访为名,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追究首要分子刑事责任。

(十四)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首要分子刑事责任。

(十五)以信访为名,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情节较重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