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英吉沙县畜牧兽医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政府信息,健全英吉沙县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形成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原则以及参考其他相关文件的建议,英吉沙县畜牧兽医局依照本单位职能,按照既定程序积极处理每一件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确保有效响应。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英吉沙县畜牧兽医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信息发布的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先审后发,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2024年以来,英吉沙县畜牧兽医局依托政府网站作用,不断拓展主动公开的渠道和方式。围绕全县畜牧工作发展总体目标,聚焦脱贫户就业、监测对象等群众关注的民生热点,重点关注畜禽防疫、畜牧业到户类项目政策实施等方面,积极推动相关政务信息向公众主动公开。
(五)监督保障情况。英吉沙县畜牧兽医局围绕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主动公布咨询、监督投诉电话,接受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持续优化政务信息公开流程,强化信息宣传的主体责任,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2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其他 尚未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结果 其他 尚未 总计 结果 结果 其他 尚未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纠正
结果
审结
维持
纠正
结果
审结
维持
纠正
结果
审结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英吉沙县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理解还不够深刻、把握不够到位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还比较单一,结构有待优化。
下一步,英吉沙县畜牧兽医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不断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为农牧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信息公开服务。同时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在全局形成齐抓共管的信息公开工作新局面。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