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自治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1 |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各种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
2 |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
3 |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
4 |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5 | 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
6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7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
8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社区(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9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第八条 |
10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11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12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13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14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居)民服务,接受村(居)民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
15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居(村)务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
16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多民族居(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17 | 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18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19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20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
21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村)民参与社区(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
22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
23 |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按居民的居住状况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
24 |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
25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残疾人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生产劳动。残疾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26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 |
27 | 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九条 |
28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平安建设的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动村、社区群众共同做好辖区内平安创建相关工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