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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03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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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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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06-03 19:06    来源:英吉沙县民政局

序号 证明类型 办事指南
1 转学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通过与教育、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2 居住时间证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证明 通过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房屋租赁协议等证件证明,相关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3 赡养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该通过走访调查、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如实提供赡养相关情况。
4 独生子女证明(无子女证明、孤寡老人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如实提供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5 无监护人证明、孩子在居住地无监护人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据实提供户口簿等正面材料予以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6 办理保险等相关事项时姓名输入错误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居民如实说明情况。
7 申请饲养信鸽证明 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实际居住人数 5人(含)以上(用于增减用水、用电基数)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居民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说。
9 同属一人证明
通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等证明。
10 健康证明 通过6个月内的体检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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