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内部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等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决定的;
(二)拟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决定的;
(三)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
符合本制度的行政处罚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必须进行集体讨论方可执行。
第四条参加讨论审核人员为本案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核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党组会、会议等形式召开,由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六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阿依古丽·阿布都瓦依提(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副组长:孟小伟(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疾控局局长)
高琪(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刘琴(县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主任)
阿卜杜克热木·塔吾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成员:艾麦提·吐孙(县卫生健康医政科股长)
刘丽(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科员)
阿提开姆·喀迪尔(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科员)
雒焕昌(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科员)
阿依夏穆姑丽·阿布来提(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科员)
阿尔祖古丽·于苏云(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科员)
第七条集体讨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办案承办人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内容。
(二)涉案科室,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发表意见。
(三)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集体讨论、审查。
(四)参加人员对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五)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八条集体讨论内容:
(一)执法主体资格与执法对象资格是否正确;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拟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五)委负责人认为应当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四)集体讨论简要情况;
(五)对案件的处理决定结果。
第十条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由案件承办科室向被处罚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时限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补证,视情况再次提交集体讨论,但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案件的期限。
第十二条案件承办人员按照集体讨论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按程序重新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