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
通告
2020-09-17 生态环境局
为持续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乌恰路以北、外环路以东、194乡道以南、友谊路以西合围区域。
三、低排放区管控措施
(一)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必须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二)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明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四)执行应急抢险、民生项目建设等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五)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英吉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