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卫生健康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出台目的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具体工作安排,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在卫生健康领域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事项和适用条件进行明确和细化。为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轻微违法不罚、初次违法不罚和无过错不罚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文明执法等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法实际需要,便于行政执法操作实施,便于企业等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也便于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二、基本原则和决策依据
“四张清单”编制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编制、合理公正、分类监管、开放包容”原则,对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措施,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对于符合行政处罚要件或者拒不改正、改正后短期内再次违法的,要严格依法处罚,避免将服务型行政执法蜕变为“妥协性执法”或者“不执法”。
三、包容审慎中“四张清单”的定义
“四张清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违法行为。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违法行为。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其他说明
(一)“四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四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各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三)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四)该清单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卫健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