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85194/2024-00661 公开信息来源 英吉沙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日期 2024-11-19 文号 英政办规〔2024〕3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鼓励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惩处在森林草原内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格局。

英吉沙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英吉沙县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 有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9日 18:45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鼓励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惩处在森林草原内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格局。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林草局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三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英吉沙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地、草原及距森林、林地、草原边缘100米范围内)。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防未、防危、防违”“打早、打小、打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资源安全。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五条全面推进,分级负责。县林草主管部门可接受举报线索。县林草主管部门接收地区林草主管部门交办举报线索视举报情节,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要求公布举报受理方式、并实施奖励。县林草主管部门由地区林草主管部门指导兑现奖励金。

第六条一案一奖,精准实施。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举报人应准确提供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详细地址、涉嫌违法责任主体,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能证实具体违法情形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保障权益,强化责任。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规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县乡两级林草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加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开展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章奖励情形、发放要求及奖励范围

第八条奖励情形。在本县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发现以下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适用有奖举报情形:

1.在林区草原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香烧纸、野炊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2.未经批准自行开展烧荒、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修剪果枝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3.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经营主体和施工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开山爆破、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行为的;

6.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7.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第九条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1.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

2.举报线索不具体,无法进行查证核实的;

3.举报前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掌握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

4.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整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5.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6.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7.其他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8.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9.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10.重复举报的;

11.国家工作人员、公益林管护员、生态护林护草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条奖励发放。结合本县实际,明确规定实施奖励的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类型,并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森林草原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

1.对通过举报避免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或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2.对符合上述情形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案发具体位置,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或现场协助执法人员取证,经核实达到行政立案查处的及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查处的均给予奖励;

3.要规范奖励发放程序,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简化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确保奖金足额发放。对实施重奖的,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

第五章适用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发放奖励标准

1.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内容一经查实,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具体情况,奖励举报人员100元-300元;

2.提供破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案件的,按照刑事责任一般、较大、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分类,分别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奖励举报人员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

3.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准。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六章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不同违法类型分别进行登记受理,县林业和草原部门按属地原则对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开展初步甄别,并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是否属奖励范畴,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上级交办的,以交办之日起计)。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同时应向举报人说明延期的具体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待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县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现场认证,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举报奖励工作,将其作为构建森林草原火灾源头管控体系的重要环节,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整合优化电话、微信、网络、信函、来访等平台或途径,做好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相关工作衔接。

第十四条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筹措与保障奖励经费,奖励资金列入县专项财政预算。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资金使用和管理要规范执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加强宣传引导。本县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将举报奖励机制作为宣传工作重点。针对社会公众,要通过张贴公告、新闻发布、网络新媒体传播等方式,组织通俗易懂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提升举报奖励机制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加强工作纪律。加强举报奖励档案材料管理,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县林业和草原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奖励制度由英吉沙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英吉沙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0998-3633613

18099858229

下载:英吉沙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相关文件:

关于《英吉沙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制度》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