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卫星工厂(乡村车间)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卫星工厂(乡村车间)在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各乡镇卫星工厂(乡村车间),以下统称“卫星工厂”。
二、评价方法
根据全县各卫星工厂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设置“综合运营指标、月加分项、月扣分项"三类管理指标组成。
(一)综合运营指标(100分)
设置“卫星工厂运营数量、卫星工厂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评分"等4项指标,按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赋分;
1.卫星工厂运营数量(60分)。每月对各乡镇卫星工厂运行的情况,参照供电公司提供各卫星工厂用电量为依据判定卫星工厂是否运营;纯手工劳作无法以用电量判定卫星工厂是否运营的,以不定时实地核查或远程调度等判定是否运营。全部运营得最高分60分,每季节性停产一家扣0.2分,每停产一家扣1分,每闲置一家扣2分,扣完为止。
2.卫星工厂就业人数(20分)。按照每月各乡镇卫星工厂实际就业人数的人均占地面积的平均数从低到高排序,占地面积最低的得最高分20分(满分60%作基础分)。分值=12+(某乡镇实际就业人员人均占地面积-全县实际就业人员人均占地面积最大值)/(全县实际就业人员人均占地面积最小值-全县实际就业人员人均占地面积最大值)*8。
3.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分)。根据卫星工厂就业员工平均工资数从高到低排序,平均工资最高的得最高分20分(满分60%作基础分)。分值=12+(某乡镇卫星工厂员工平均工资数-全县卫星工厂员工平均工资数最低值)/(全县卫星工厂员工平均工资数最高值-全县卫星工厂员工平均工资数最低值)*8
4.综合评分。抽查检查的情况与各乡镇上报台账实际不符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扣分上限10分。
(二)月加分项
设置“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就业人员工资水平"等2项指标,根据新增脱贫人口就业占比、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上增量进行加分;
1.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按照吸纳脱贫人口和重点监测对象与总就业人员占比,吸纳就业与上月同期相比,各县每增加1%的得0.2分,上限5分。下降的不扣分,待上升至上一次计算基数时再重新计算加分。
2.就业人员工资水平。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随着标准的调整同时调整计算基数),就业员工平均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月加1分,每超最低工资标准线1%以上的加0.2分,上限5分。
(三)月扣分项
设置“安全事故、上级检查通报”等2项指标进行扣分。(见附件)
1.安全事故。卫星工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票否决。
2.上级检查通报。在各类调研检查活动中,每月评价中受县检查通报的扣5分,受地区检查通报的扣10分,受自治区检查通报的扣15分。
三、监测评价组织及结果运用
(一)监测评价组织
卫星工厂运营监测管理由县商信局、乡村振兴局联合组织实施,采取各乡镇月度自查和县行业部门季度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卫星工厂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每月各乡镇20日前上报上月数据台账,依据各乡镇卫星工厂指标完成情况对评价指标进行赋分、排序,形成各乡镇卫星工厂运营综合评价,次月7日前通报运营评分结果,并将运营情况上报县委。
(二)监测评价资料提供
卫星工厂运营用电量、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银行打卡记录为准)由各乡镇收集供电公司和相关印政资料后汇总提供。脱贫人口和重点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局提供。安全生产情况由应急管理局提供。上级检查通报以具体文件材料为依据。
(三)结果运用
1.引导卫星工厂高质量运营。各乡镇结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卫星工厂运营中的短板弱项,充分调动各行业部门力量落实整改。可大力推广“园区总部+卫星工厂”的产业发展模式,引导园区企业向乡村卫星工厂转移部分产能设立分厂、分流前端加工链、帮扶订单等方式,盘活闲置卫星工厂运营。县直行业部门要不断探索和选取卫星工厂运营管理的先进典型,推送至各乡镇进行学习借鉴。
2.分类指导精准服务。对正常运行的卫星工厂要建立动态联系机制,及时指导和解决困难诉求,持续保障健康发展;对于运行不稳定、经营困难的卫星工厂要加强指导帮扶,协调解决在原料供给、代加工、产品销售、人员不足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及时扭转运营局面;对于长期闲置、无故闲置、倒闭的工厂等,要尽快做好清理处置工作,做好新企业引进和服务工作。
3.落实服务管理责任。各乡镇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等各方面力量,形成有效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共同指导推动卫星工厂高质量运营。运营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村支部书记、村两委干部年底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除季节性生产的卫星工厂外,对连续三个月停产闲置的,不得在年底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其他事项
(一)管理指标可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安排进行调整,具体由县商信局、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并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修订。
(二)各乡镇要参照英吉沙县运营监测评价办法,对各卫星工厂运营监测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加压力,推进卫星工厂高质量运营。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