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人民政府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共26个。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26个组成部门联系电话、单位地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如下:
英吉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喀什地委、行署批准的《英吉沙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7号)和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英吉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英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英吉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住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建(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和指导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实施;拟订城乡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城乡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工作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本县的住房政策,落实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本县住房建设规划并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战略、中长期规划并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县重点镇的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建立并维护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本县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对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监督检查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情况;依法对城市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制定和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组织与实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试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战备执勤工作;负责组织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人员及群众防空组织专业队业务培训和训练、宣传教育;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位置的勘察、定址、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论证、审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制定疏散地域、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及战时、突发事件时的使用;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
(十四)负责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处理、会务、接待、后勤、机要、信访以及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党建、稳定、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保密、宣传、政务公开、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和政务信息系统工作。负责统一受理个人执业资格类申请;会同局业务科室管理建设行业资质(资格)评审专家库。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及纪检监察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局机关行政及事业专项经费的财务会计核算;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局属单位、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房改售房款、集资房、统建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监管。
组织起草建设行业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和重大政策的研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发布和备案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核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推进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股。组织与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战备执勤工作;负责拟订人民防空训练大纲和计划,组织指挥、通信人员业务培训和训练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及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位置的勘察、定址、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论证、审批;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疏散地域、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等资质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与技术合作;负责建筑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统计工作。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
(三)住房保障和市政建设股。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等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屋面积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制定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和地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申请、安排有关事项;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督促、检查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建立电子信息库;负责指导、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县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供热、道路等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督察等工作;拟订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国家和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工作;承担自治区和地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拟订全县村庄、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建立并维护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城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拟订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落实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智慧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城市综合治理和联合执法活动。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