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人民政府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共26个。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26个组成部门联系电话、单位地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如下:
英吉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喀什地委、行署批准的《英吉沙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7号)和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英吉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英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英吉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实施旅游兴疆战略;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二)统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产业振兴发展,拟定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创新融合绿色发展,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落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县重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县重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构建全媒体时代的宣传营销平台和机制;促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文化和旅游景区管理,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扶贫。
(九)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体育、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组织大型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三)指导统筹文物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抢救维修、考古发掘、科技研究、文物鉴定、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博物馆和革命文物工作;依法规范社会文物流通、经销和拍卖活动等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的监管。
(十五)负责规划运动项目的布局,研究和指导体育运动队伍的建设;承办和参加全国、自治区及地区的体育运动竞赛;编制体育竞赛计划;指导竞技体育工作,培训体育干部和专业人才。
(十六)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业余训练,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七)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八)指导全县体育系统及民间体育交流活动,协调、指导、管理全县承办的国际性、商业性体育比赛和经批准开展的特殊体育经营活动。
(十九)拟定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经营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管理。
(二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负责保密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调研工作;承担机关重要文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机关安保、车辆管理以及后勤保障工作;统筹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指导和实施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指导、督促、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资金绩效管理;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经济普查统计工作。拟定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建、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指导、督促、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产业促进综合股。拟定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促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引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外资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和扶贫工作;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县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研究拟定县国际、国内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推广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方案;构建全媒体时代的宣传营销平台和机制,组织、指导重要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创新融合绿色发展,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对口援疆工作;对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审核申报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核申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负责旅行社的年审年检工作;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承接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编制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阵地设施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产业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负责指导、督促、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人员培训规划;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相关工作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负责协调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督促、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三)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中心。依法对全县广播电视阵地进行管理,审核报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建立、变更和撤销。按照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络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贯彻广播电视专用网络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系统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编制全县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定全县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管理广播影视科技开发工作,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广播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指导和组织全县广播电视系统的业务培训、技术交流、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等工作。监管广播电视节目、权限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广播电视和权限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负责指导、督促、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四)文化旅游市场稽查大队。依照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承担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管理;监督指导旅行社、旅游住宿业、景区景点、导游管理工作。承担假日旅游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日常事务。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督查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文物领域安全消防工作;推动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文物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和管理;承担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应对和处置大型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安全保卫;承担假日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日常事务。负责指导、督促、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五)体育股。负责规划运动项目的布局,研究和指导体育运动队伍的建设;承办和参加全国及自治区的体育运动竞赛;编制体育竞赛计划;指导竞技体育工作;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业余训练,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体育系统及民间体育交流活动,协调、指导、管理英吉沙县境内承办的国际性、商业性体育比赛和经批准开展的特殊体育经营活动;拟订英吉沙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经营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管理。负责指导、督促、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