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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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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10-20 14:10    来源:

英吉沙县人民政府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共26个。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26个组成部门联系电话、单位地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如下:


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喀什地委、行署批准的《英吉沙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7号)和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英吉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英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英吉沙县自然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地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处理土地、草场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根据国家、自治区规定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政策,合理配置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县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地质工作。编制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权限内采矿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县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根据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管理;组织开展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自然遗迹、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保护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自治区、地区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果业发展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二)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国有林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发展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六)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地区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七)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及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八)承担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切实落实自治区、地区和全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县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翻译、信息、机要、档案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全县自然资源领域脱贫攻坚工作;承担机关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督查督办、新闻宣传、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承担和参与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参与拟订有关收益分配制度;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史志、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退休干部工作。

(二)督察执法股。完善县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组织实施自治区、地区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工作规则等;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县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指导实施;查处县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理土地纠纷;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日常工作。

(三)国土空间管制股

1.拟订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行署审批的县、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本县重大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2.拟订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县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县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3.负责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4.拟定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审核外国组织、个人来县测绘。负责县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县地图管理,权限内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县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四)资源确权登记股。负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本县土地资源调查、专项调查、土地变更调查、权籍调查、权属管理、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地籍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组织实施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发证工作。

(五)资源开发利用股。负责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定期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承担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综合协调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落实自治区、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落实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落实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落实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县人民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指导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六)国土空间修复股。

1.拟订县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县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2.管理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报批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实施自治区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三类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本县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情况。

3.承担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执行研究工作,拟定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承担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地区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落实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4.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退耕(牧)还林(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负责沙漠公园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管理,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七)森林资源管理股。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林果业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全县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组织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和苗圃种苗、草种管理工作,起草有关规划、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县草原站、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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