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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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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0-20 14:10    来源:

英吉沙县人民政府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共26个。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26个组成部门联系电话、单位地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如下:



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喀什地委、行署批准的《英吉沙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7号)和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英吉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英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英吉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落实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县卫生健康事业规划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并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及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公布、落实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和计生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七)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执行自治区、地区计划生育政策。

(九)协调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研创新发展。

(十)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县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全县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乡村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定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本县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完善本县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落实自治区、地区、本县人口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县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本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本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党委日常工作和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牵头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民营医院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等工作;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领域的援疆工作。

(二)规划财务发展股。承担健康英吉沙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统筹管理和监督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中央补助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和项目以及援疆项目、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拟订老年事业发展资金及项目资金管理;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的实施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三)卫生健康管理综合股

科教宣传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宣传工作。

医政药政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本县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县域内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受理和移送;负责县域内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以及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有关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中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有关促进中医药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落实;负责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等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工作:负责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的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的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关心关爱干部职业健康的政策措施;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落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拟订全县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建设和乡村、社区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健康政策的落实;推进全县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和政策的落实;负责家庭医生签约工作的指导;贯彻《乡村医生条例》,负责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与管理,参与农村卫生项目管理;负责全县全民健康体检工作的实施;制定健康扶贫政策和规划,明确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及时汇总和分析各类数据资料,做好健康扶贫政策宣传,运用组织、管理、协调、指挥、监督的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健康扶贫工作,提高帮扶效果。

(四)计划生育综合股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本县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技术推广工作。

计划生育基层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研究提出本县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完善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基本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

老年人及妇幼健康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负责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联络督促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落实五个老有工作目标;组织实施本县有关人口老龄化的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和推动各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执行本县老年人优待优惠管理办法,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负责全县老年人各类数据统计工作;开展老年产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组织发动老年人参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妇幼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健康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临床产科的建设和相应资格的准入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配合地区做好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

第五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编制1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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