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组织机构
2022
10/20
14:10
来源: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10-20 14:10    来源:

英吉沙县人民政府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共26个。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26个组成部门联系电话、单位地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如下:


英吉沙县教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喀什地委、行署批准的《英吉沙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7号)和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英吉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英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英吉沙县教育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英吉沙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县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本县落实自治区、地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政策和规划的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强化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对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委提出意见建议。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规划、规范推广、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学习、普及学习和再培养培训。

(四)负责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负责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监测、研究、科研和文化保护工作;承担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县级教育经费和项目预算,规划实施并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自治区教育经费(援疆资金)的筹措、使用、管理和学生资助的政策;协调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实践教育和科学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七)指导教育系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做好应急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八)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民办教育等工作。

(九)统筹指导职业教育发展改革和职业指导工作;参与拟订中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开展就业创业工作。

(十)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教师培养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职称评定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统筹各级各类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三)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党建工作,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和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师德师风建设;指导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十四)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学校德育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阵地清理清查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党的宣传思想工作

(十五)指导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负责监督教育系统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情况,查处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内地新疆英吉沙籍学生教育服务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强化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指导教育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对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委提出意见建议;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党建工作,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各学校领导班子和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干部管理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师德师风建设;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学校德育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阵地清理清查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负责监督教育系统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情况,查处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指导教育系统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内地新疆英吉沙籍学生教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督查、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建议提案答复、来信来访等机关日常工作;研究教育改革措施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组织教育系统重大课题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教育有关政策措施;承办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指导受理教师申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工作;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思政课程建设,提出建议、措施;协助局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学校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教育系统师生思想动态,加强与政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处理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和学校社会治安类突发事件;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承担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应急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工作;统筹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教师编制、招聘、待遇以及教师评优表彰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职称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公费师范生就业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及各类学校离退休教师教育管理工作。

(三)基础教育室。承担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落实国家、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自治区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指导校外教育,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教材、教辅材料的征订审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和电子注册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体育、卫生、艺术、劳动实践、科学实践、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等活动;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监督检查民办教育办学方向和办学行为;参与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审核;负责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承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指导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基本建设;负责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层次的广播、电视、函授教学工作;指导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开展就业创业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规划、规范推广和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研究、学习和社会再培养培训;负责督查、评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推广工作;承担自治区、地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语言文字标准化翻译管理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传承和改革保护;负责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规划、培养培训工作;统筹各级各类招生计划;负责教育事业统计基本信息公布、分析;指导教育系统科技与信息化;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指导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初级中学及以下学段教师资格认定;负责各类教师支教工作,承担援疆教师和县内支教的协调管理等工作;落实自治区教育督导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四)计划财务室。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基本建设等工作;统筹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规范;按照权限规划实施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工作;负责教育体制改革;协调推进教育扶贫工作;落实教育经费(含援疆资金)筹措、教育拨款、预算绩效管理、学生资助等政策;监督检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承担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计工作;承担各级各类学校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预决算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教育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第七条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