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在沟通协调有关工作、制作相关文书等必要情形下,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使用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或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印章。经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同意,自2025年1月15日起,正式启用《英吉沙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
特此公告。
英吉沙县司法局
2025年1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在沟通协调有关工作、制作相关文书等必要情形下,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使用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或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印章。经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同意,自2025年1月15日起,正式启用《英吉沙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
特此公告。
英吉沙县司法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