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调整英吉沙县城镇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拟定2024年9月29日(星期日)上午11:00(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地点:英吉沙县政府五楼会议室(英吉沙县芒辛路123号5层左侧)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通知》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通过对垃圾处理成本的测算,并充分考虑我县的经济水平和低收入群体承受力,参考喀什地区周边县市收取垃圾处理费情况及循序渐进、分布到位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县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成本审核结论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环节:核定城镇市垃圾收集环节年垃圾收集总量12713.50吨,收集环节总成本531168.69元,单方收集环节成本41.78元/吨;
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环节:核定垃圾运输环节年垃圾收集总量26240.63吨,运输环节总成本932480.46元,单方运输环节成本35.54元/吨;
城市生活垃级处理成本:核定垃圾收集环节年垃圾收集总量38593.40吨,处理环节总成本1455052.38元,单方处理成本37.7元/吨;
英吉沙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定价成本为99.96元/吨;
四、现行收费情况
英政发﹝2005﹞38号《关于印发《英吉沙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6个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
(一)驻县城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元。
(二)临街所有店铺、摊位按0.1元/平方米/月收取卫生费(按店铺实有面积计算、下同),但每月最低不低于2元,最高不高于30元收取公共卫生服务费;沿街房屋用作餐饮饭店的,按0.2元/平方米/月收取卫生费,但每月最低不低于3元、最高不高于50元收取公共卫生服务费。
2007年9月5日,英吉沙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提高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英政办﹝2007﹞81号)要求,全县城市卫生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元提高到5元(困难企业职工仍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执行)
《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纪要(英政阅﹝2014﹞1号)》第十四条会议同意将县住建局垃圾清运核定为71.16元/车,垃圾房清运费按照垃圾车清运费的2倍进行收费。
五、拟定调价方案
(1)城市居民(包含暂住人口):实行按人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1.00元/人/月。
(2)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4.00元/人/月,由单位承担。
(3)宾馆、旅店、招待所等:行业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性床位收取,星级宾馆4.00元/床/月,其他3.00元/床/月,兼营餐饮业的,按餐饮业标准另行收取。
(4)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按营业面积4元/平方米/月收取。
(5)商店、各类经营性门店(含超市和经营性停车场)等:行业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月收取。
(6)农贸、集贸市场(含早市、摊位、亭、床)及步行街占道经营者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4.00元/天(每个摊位按1.5平方米为一个单位,不足1.5平方米按1.5平方米计算,超过1.5平方米的按倍数计算)。
(7)营运车辆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4元/辆/月收取。
(8)火车站、客运站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候车室使用面积每月4元/平方米/月收取。
(9)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按21.03元/吨收取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80元/车次。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制定。
六、听证会参加人及旁听人员
根据《关于调整英吉沙县城镇垃圾处理价格标准听证会第一次公告》采取网上公开征集、自愿报名、随机抽取以及行业部门推荐、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等方式,确定了如下听证会参加人及旁听人员。
英吉沙县城镇垃圾处理价格听证会拟参会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业 备注 1 刘东 男 英吉沙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 卡迪尔·阿布拉 男 政府副县长 3 杨子芒 男 发改委书记 4 阮继刚 男 发改委主任 5 陈永春 男 国防动员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6 努仁萨古丽·阿力木 女 发改委干部 7 苏彦 女 发改委干部 8 杨彩霞 女 县政协委员 9 兰存芳 女 县人大代表 10 司洪志 男 英吉沙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 11 杨小云 男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阿比代·依拉木 女 司法局(公证人员) 14 热孜万古丽·玉苏云 女 司法局(公证人员) 15 李瑞 男 市场监督管理局 16 薛清华 男 财政局 17 杨兴庆 男 民政局 18 齐光智 男 交通局 19 贝丽克孜·吾普尔 女 宣传部 20 阿卜杜瓦依提·阿布力孜 男 县融媒体中心 21 钟济华 男 县纪委监委 22 叶金玲 女 价格鉴证师 23 穆合塔尔·托合提 男 群众代表 24 阿巴斯·库尔班 男 群众代表 25 阿吾提·达吾提 男 群众代表 26 赛丁·艾依提 男 群众代表 27 马木提·喀斯木 男 群众代表 28 杨西娜 女 群众代表 29 麦麦提敏·亚库普 男 群众代表 30 瓦哈普·萨迪尔 男 群众代表 31 海热提·托合荪 男 群众代表 32 萨吾尔·麦麦提 男 群众代表 33 艾力·伊斯拉木 男 群众代表 34 阿比来提·巴克 男 群众代表 35 麦热瓦妮古丽·麦麦提敏 女 群众代表 36 谢尔瓦乃姆·伊马木 女 群众代表 37 阿依古丽·伊斯拉依力 女 群众代表 38 蒋雨汝 女 群众代表 39 杜耀宝 男 酒店代表 40 于新 男 酒店代表 41 陈巧蓉 女 物业企业代表 42 阿依孜姆古丽 女 国泰运输公司代表 43 阿卜杜威力·麦麦提敏 男 玉达公司代表 44 阿卜力米提 男 顺通公司代表 45 努日曼.约麦尔 女 客运站代表
七、新闻媒体
英吉沙县融媒体中心
八、会议监督部门
英吉沙县纪委监委
九、咨询电话和联系人
咨询电话:0998-3623502
联系人:努仁萨古丽·阿力木
特此公告。
英吉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